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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校规

第三条校规

作者:拓跋永伟

类别:历史

状态:连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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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4-11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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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穆伯之丧,敬姜昼哭;文伯之丧,昼夜哭。孔子曰:“知礼矣。”

  庾公目中郎:“神氣融散,差如得上。”

  期居庐,终丧不御于内者,父在为母为妻;齐衰期者,大功布衰九月者,皆三月不御于内。妇人不居庐,不寝苫。丧父母,既练而归;期九月者,既葬而归。公之丧,大夫俟练,士卒哭而归。大夫、士父母之葬,既练而归。朔月忌日,则归哭于宗室。诸父兄弟之丧,既卒哭而归。父不次于子,兄不次于弟。



简介:

  大夫七十而致事。若不得谢,则必赐之几杖,行役以妇人。适四方,乘安车。自称曰老夫,于其国则称名;越国而问焉,必告之以其制。

  孫興公作庾公誄,文多托寄之辭。既成,示庾道恩。庾見,慨然送還之,曰:“先君與君,自不至於此。”

  林公雲:“見司州警悟交至,使人不得住,亦終日忘疲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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