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元夏目裴、王曰:“戎尚約,楷清通。”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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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子曰:“丧有疾,食肉饮酒,必有草木之滋焉。以为姜桂之谓也。”
谋于长者,必操几杖以从之。长者问,不辞让而对,非礼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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